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依法管理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本区促进就业工作,贯 彻落实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贯彻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 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城乡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
(五)负责本区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工作,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措施,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六)负责本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的综合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工作;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津贴、补贴等政策;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组 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 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八)负责本区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贯彻落实外国专家管理、出国(境)培训及重点聘请外国专家项目的政策、管理办法和计划。
(九)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本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落实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负责本区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公务员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承担区政府部门的督查考核和绩效考评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三)按照《门头沟区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十四)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