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简介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3号)和“内党发〔2014〕8号”文件精神,设立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挂内蒙古自治区版权局牌子。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宣传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宣传的政策、法规,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负责起草全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制定全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全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基本公共服务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扶助老少边穷地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建设和发展。负责拟定全区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统筹规划全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依法负责全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全区新闻记者证的管理。
(六)负责全区互联网出版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等数字出版内容和活动监管。负责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七)负责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与科技融合,依法拟订全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推进应急广播建设。负责指导、协调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安全保卫工作。
(八)负责全区印刷业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区出版物的进口管理和广播影视节目的进口、收录管理,协调推动全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走出去”工作。负责全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领域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负责全区著作权管理和公共服务,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盗版案件。
(十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区“扫黄打非”工作,指导全区“扫黄打非”执法工作和重大案件及非法出版物与非法出版传播活动的查处,承担自治区“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对内蒙古广播电视台的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十三)承办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