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财政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财政、税收(地方税下同) 政策,实施财政监督管理,参与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 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财政计划和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审编财政决算;监督各乡镇财政预算的执行,办理市对乡镇、市级各部门的预算追加、追减和调整;对社会财力进行综合平衡;对预算外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三) 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制定全市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经费开支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四) 参与基数投资、劳动工资、物价、经济贸易、外汇、科技、教育、住房、社会保险公费医疗制度等改革,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支持农业发展,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改造,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保障文、教、科、卫等事业的健康发展。
(五)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度,参与研究税收减免的规定及审批工作。
(六) 管理和监督各乡镇、各部门财政收支和财务活动,对乡镇财政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社会集团购买力进行控制,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进行检查和处理。
(七) 管理国家基本建设拨款,负责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管理市财政直接分配的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市财政直接分配的挖潜改造资金的新产品试制费,管理农业和工业统筹资金;负责基本建设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负责非贸易非经营用汇的管理。管理全市国债工作。
(八) 负责对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资产营运活动,依法利用政府(财政) 资金进行建设性投资项目。
(九) 管理和指导全市的会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配合市职改主管部门做好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加强全市财会人员的队伍建设。
(十) 制定财政税收学术研究和培训规划,组织开展财政、税收、财会学术研究和财政、财会干部的培训,负责对市级财税、财会社会学术团体的管理工作;负责财政宣传工作和财税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十一)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