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教育局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县教育工作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二)制定全县教育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县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民办教育和高等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县教育督政、督学工作,组织进行教育督导与评估,指导全县督导责任区建设。
(五)统筹规划中小学布局,负责推进全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按规定承担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调整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全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协调指导全县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的改革。
(六)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及其管理的政策、规定,监测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参与全县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负责学生资助救助工作;编报县级教育经费年度预决算建议方案,指导所属单位事业费、基建投资和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
(七)指导全县教育系统经费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所属单位的定期审计和主要负责人的离任审计。
(八)主管全县教师工作,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负责中小学校长的管理、选聘、任职资格认定、职级评审认定、培训、交流等工作;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师资格认定;负责全县师范类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九)归口管理全县的学历教育及考试工作,规划、指导继续教育、社会力量办学、自学考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县各类学校招生建议计划和政策,并组织指导实施。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县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工作;指导全县学校体育、卫生健康、艺术和国防教育工作。
(十一)负责对外交流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归口管理全县出国留学和接受留学生工作;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外籍教师引进和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承担国家、省、市下达的重大教育科研项目并协调实施;负责拟订县级教育改革的有关课题并组织实施;规划、指导并推动全县教育系统的科研、教研成果转化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做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党员的教育、管理及发展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所属单位有关领导班子和干部的考察、任免工作。
(十五)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维护稳定工作。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