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卫生局简介
宣城市卫生局是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09]58号)精神设置,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相关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拟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参与指导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覆盖全市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形成四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三)对从事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公共卫生安全等机构和人员申请事项的审批、核准、审核。依法对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监督。
(四)依法负责传染病防治和职业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监督执法;普及卫生法律法规知识;负责卫生行政复议和对卫生执法的监督。
(五)贯彻执行中西医结合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中医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促进中医药现代化的意见。
(六)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订严重危害人群健康疾病的预防规划并检查、监督实施;负责对本辖区重大疾病包括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地方病、寄生虫病、职业病的防治。
(七)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组织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
(八)研究拟订基层卫生、社区卫生服务、妇女儿童保健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基层卫生组织建设及指导基层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
(九)研究制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全市卫生技术职务的评审和卫生专业技术队伍的管理工作;开展卫生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组织指导医学卫生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组织倡导的重大卫生活动;指导行业社团工作。
(十)负责市级卫生单位基本建设和局属的国有资产及全市卫生专项投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接收、分配、监督管理国内外捐赠的救灾防病药品、设备、经费等。
(十一)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确定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二)负责市级卫生单位基本建设和局属的国有资产及全市卫生专项投资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接收、分配、监督管理国内外捐赠的救灾防病药品、设备、经费等。
(十四)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确定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负责新型基层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宣城市卫生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审计科)
协助局领导协调局机关政务、开展政务督查和领导批示的督办工作。负责局年度计划、总结和有关综合性调研、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对县市区卫生局、本局直属二级机构工作目标管理的考核工作。负责来文来电登记、拟办、分办及督办;负责局发文的审核、送审、编号、送印和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局党组会、党组中心组学习会、局长办公会的会务、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整理及编发;负责全市卫生工作会议的会务工作和会议材料工作。负责局机关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密码管理,检查指导二级机构的档案、保密工作。负责局机关值班的安排和安全生产的协调工作。负责报刊杂志的订阅工作。负责局机关印章管理及鉴印;负责局内设机构和局直单位印章的制发工作。负责来信、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和提案的登记、分办、和督办工作。研究制定我市卫生人力资源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卫生技术人员岗位设置方案和任职资格标准。指导全市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专家、人才及知识分子工作。负责全市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府目标管理中涉及卫生局职能的任务分解、督察、考核、汇总上报工作。负责局机关及二级机构的人事及机构编制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承办人员调配、录(聘)用、复退转业军人安置、离退休人员审批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干部考核、任免、备案及后备干部的选拔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二级机构局管干部的培训、调学以及公务员培训工作。负责承担局机关和指导二级机构工作人员考勤、考绩、年度考核与奖惩工作。负责局机关及二级机构职工的工资管理及审批工作。负责局机关及二级机构工人岗位培训、技能鉴定、考核颁发及技师评聘工作。负责全市卫生事业单位因公致残等级评定申报及发证工作。负责办理局机关职工丧葬、抚恤和遗属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卫生系统表彰先进评选活动、协助有关科室承办行业单项表彰工作。指导二级机构劳动就业工作,负责局机关借用人员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医学卫生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参与国际组织倡导的重大卫生活动。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大型医疗器械申报工作。协调全市卫生资源的配置工作。负责局机关及二级机构新项目收费标准的立项及价格申报工作。监督检查二级机构卫生服务价格政策的落实情况。负责全市卫生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监督工作。指导二级机构预、决算的编制,检查指导二级机构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日常监管和市直公立医疗机构药品收入支出专户管理工作负责审核二级机构基本建设规划、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及大型维修项目申请。负责局机关及二级机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国家扩大内需项目、民生工程项目、国债卫生项目的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国债卫生项目的立项编报和世行贷款卫Ⅷ项目的实施管理、审计工作。负责全市卫生资源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劳动统计工作。负责本局资金的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局机关经费的会计核算、预(决)算等会计工作;负责局机关综合经费的申请、开支审核和报销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职工个人所得税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汇缴工作;负责局机关住房基金的代缴工作。负责全市卫生资源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劳动统计工作。负责局二级机构财务人员培训及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驾驶员及机关车辆的管理和有关后勤保障工作。
(二)医政医教科(中医药管理科)
负责全市医政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实行医疗护理质量、临床用血及医院感染等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准入审批和注册登记工作。负责全市医学科研、医学教育工作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和指导全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和中医专科建设工作。配合有关科室做好学科带头人的培训。负责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新项目、新技术的审批。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负责全市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综合医院中医科的宏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工作。制订全市医学教育和卫生行业在职教育培训规划,负责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处理工作。协助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重大人员伤亡事件实施紧急救护。协助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做好突发性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协助行业社团开展工作,积极做好卫生援外、征兵体检、医疗支边、支农等工作。
(三)疾病控制科(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以及资源的宏观调控和管理。组织制定全市传染病、职业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疾病的防治规划、计划和措施并检查、督促实施。负责组织开展疾病监测和实施计划免疫工作与管理。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负责全市传染病疫情报告、处理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开展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与健康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对疾病预防控制业务人员进行定期业务和服务能力考核管理。负责组织对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定期业务和服务能力考核管理。负责重大疫情的调查处理和预防控制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预防控制工作。组织做好疾病控制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市地方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依法拟制全市地方病(血吸虫病、碘缺乏病和地方性氟中毒,下同)防治工作的政策、策略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地方病防治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负责组织对地方病的疫、病情调查和对重大疫、病情进行调查处理。制定全省寄生虫病防治政策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各地方开展寄生虫病防治工作。承担地方病防治工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修订工作。负责全市地方病防治的业务技术管理;协助规划和指导地方病防治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承办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拟定全市基层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以及相配套的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乡镇及村卫生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基层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协调、指导、组织实施和评估基层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贯彻《乡村医生条例》,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与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基层卫生项目的管理工作。拟订卫生支农和卫生扶贫等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基层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协助有关科室做好基层卫生人才培训工作。拟订全市妇幼保健与生殖健康工作规划、目标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和两个《纲要》,依法对母婴保健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掌握全市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发展趋势,组织进行严重危害妇女、儿童健康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对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实施宏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人员培训和技术服务规范。负责妇幼保健、生殖健康的信息管理。组织开展妇幼保健、生殖健康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指导母婴保健机构的建设工作。协助做好妇幼卫生项目的管理。拟定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规划、目标、配套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规划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宏观管理与监督。负责社区卫生的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拟定全市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目标和策略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全市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贯彻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制度,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管理。负责收集和处理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信息。
(五)卫生监督科
拟订全市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和规范并组织督查。指导规全市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卫生执法稽查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会同有关科室组织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母婴保健机构、传染病防治机构开展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协助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等做好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卫生执法队伍的培训和管理。负责卫生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工作,协助其他科室拟订的规范性文件前置初审和上报备案工作,配合其他科室组织卫生行政复议、听证工作;负责《政民互动》、《百姓热线》等栏目咨询答复、督办工作。
(六)行政审批科
对机构的行政许可。主要对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机构、血站、单采血浆站等设置许可、对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和特殊卫生技术的准入依法受理。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审核或审批并按法定程序出证。对人员的行政许可。主要对医师、护士、乡村医生、母婴保健等技术人员的执业许可等依法受理。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审核或审批并按法定程序出证。对产品的行政许可。主要对对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许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审核或审批并按法定程序出证。
(七)市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
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协调市有关部门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处置。负责组织起草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政策和具体实施意见。建立与完善全市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进行预测、预报、预警,建立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制定、修订和补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等应急处理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培训。建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应急救治专家库;依法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应急救治和预防控制,对不明原因的疾病、新发疾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对鼠疫、霍乱、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疾病的预测、预报、预警,实施紧急处置以及对其它重大传染病暴发、流行组织实施控制措施。制定市应急药品等物资的储备目录和计划,协助市有关部门管理救灾防病、反生物恐怖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项资金和应急药品、生物制品等物资的储备。
(八)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办公室)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落实爱国卫生工作任务。负责拟制全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调研起草和宣传贯彻工作。负责全市城市卫生检查评比和创建卫生城市、卫生镇、卫生村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全市农村卫生改水改厕的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全市城镇除“四害”工作的组织、宣传、培训、技术指导和效果评价。组织实施爱国卫生相关的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围绕预防和控制疾病,开展社会动员、组织群众性卫生活动,负责爱国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上级爱卫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办公室主要职责:具体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执行市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的决定。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食品安全工作监管职责。承办市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的各项计划、决议、决定、表彰、奖励等事项,并负责督促落实。负责起草文件,编发简报和承办会议。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机关纪检(监察)按照《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监察局关于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履行职责。
宣城市卫生局人员编制
宣城市卫生局行政编制2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系统工会主任1名,市爱国卫生运动办公室(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1名(按副县级配备)。科级领导职数10名,其中科长(主任)7名,副科长(副主任)3名;科级非领导职数5名,其中主任科员2名,副主任科员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