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捷克实行贸易自由化政策,取消了外贸的国有垄断,放开外贸经营权,取消进出口商品限制。根据捷克《贸易法典》只要在法院和工商局注册的企业,都有外贸经营权。
2.商品和服务的进出口亦自由化,进口关税较低,对欧盟和与捷签署贸易协定国家提供最惠国待遇。对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提供普惠制待遇,对最不发达国家提供零关税进口待遇,出口不征税。只有对极少数产品(如武器,药品和麻醉药品等)实行非关税的进口限制,即许可证制度。对国家承担国际义务限制出口的商品(如纺织品,钢材等)要求出口许可证。
3.捷克积极支持世界贸易组织的自由化进程,并与欧盟签署了联系国协定,与波、匈、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签署了中欧自由贸易协定(CEFTA),在这些协定中,对成员国彼此间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都有更具体的规定。
4.捷克政府为了扭转过去过度依赖原经互会国家、特别是原苏联的状况,积极与世界各地区发展经贸关系。捷贸易政策的中心是“面向世界,开展多样化贸易,重点在欧洲”。自经济转轨开始以来,捷克逐渐完成了贸易的地区结构的转变,即从东方市场转向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对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欧盟国家的贸易已在捷克对外贸易总额中占有极大份额,2003年向欧盟出口占捷克当年出口总额的69.8%,从欧盟国家进口则占到捷克当年进口总额的59%。此外,经过多年的谈判和努力,捷克等十国已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加入欧盟,在对外经贸政策方面,将执行欧盟的共同贸易政策,并成为欧盟统一市场的一部分。
外贸在捷克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国内生产总值80%依靠出口实现。2012年,捷对外贸易总额为2977亿美元其中捷方出口1568亿美元,进口1409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