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指导全市财政工作;参与拟订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市与县、市、区,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拟订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编制年度市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预算执行;编制市本级财政总决算;汇编全市财政收支预算,汇总全市财政总决算;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报告市本级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总决算。
(四)管理财政性资金;审核申报非税收入项目,承担彩票监管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税法和地方性税收条例。负责契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特产税的征收管理。
(六)管理财政行政政法和教科文支出;拟订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负责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拟订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七)管理财政经济发展支出;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审查;执行《企业财务通则》;负责财政支农、农业财务管理和农业综合开发。
(八)管理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订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九)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执行国债发行兑付计划;拟订和执行政府外债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审核经办,财务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业务。
(十)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督执行政府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一)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检查、处理和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二)指导、监督、检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对市级财政支出重大项目组织评价。
(十三)制订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干部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四)领导、管理所属事业机构。
(十五)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