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组织实施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市场和流动调配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工作;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开发和人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调配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方案,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实施就业援助制度;牵头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实施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实施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完善职(执)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
(五)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实施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责任。
(六)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七)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津补贴政策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牵头拟订相关政策实施办法,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执行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工(公)伤和离退休政策。
(八)牵头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综合管理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工作。
(九)拟订全区军队转业干部和三州内调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协调落实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的安置和随迁人员的户口转移工作;贯彻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维稳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和教育培训工作。
(十)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聘任制公务员综合管理,完善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录用、考核、奖励等各项配套法规实施办法的拟订和综合管理;依法对公务员履行职责和执行公务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荣誉和奖惩制度,综合管理奖惩和表彰工作;负责报送上级机关表彰、奖励单位和人员审核;承办法定、委托或授权管理领导人员的人事任免。
(十一)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农村劳务开发管理及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三)组织实施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回)潼南工作或定居政策;负责国(境)外人才、智力引进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地区、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相关涉外业务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负责出国(境)培训工作。
(十四)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