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教育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实施办法和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
二、拟订全区教育体制改革政策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协调和监督实施;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全区教育系统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工作,指导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推进全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指导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
四、统筹和指导全区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的检测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高中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中小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和措施,监督全区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指导国(境)外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和教育合作项目的执行,监督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教育经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执行。
七、规划、指导全区的教育改革、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工作,指导全区教育科学新成果、新经验的推广应用,组织协调中小学承担的国家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的实施,指导学校科研基地、实验室的发展建设。
八、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全区民办教育,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九、综合管理全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学前教育、成人教育、社会力量办学等工作,负责学校布局结构的调整,审核区属普通中学、小学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学校建设。
十、负责实施教师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有关工作,指导教师资格证制度的实施和抓好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在编制员额内做好人员配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