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规划并起草地方性教育规章草案及实施办法。
2、编制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全市教育、教学体制改革。
3、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办法和方案;监督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市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
4、检查实施全市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办学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督导评估与复查;开展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工作。
5、统筹管理和协调全市普通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工作。
6、规划指导所属学校党建工作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指导所属学校的综合治理、档案保密工作。
7、指导全市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推行和实施校长、教师聘任制,归口管理所属学校校(园)长。
8、主管全市教师工作,组织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在人事部门指导下负责全市中小(含幼儿园)校(园)长和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会同主管部门做好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9、统筹管理全市各类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成人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组织协调招生管理工作;制订高校、中专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10、负责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和专业的设置、合并、撤销的组织论证和申报指导工作;负责全市社会力量举办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评估、审批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