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日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抓好政策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负责县人民政府会议的会务工作,协助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议定事项;负责县人民政府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
(三)承办党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和县委、县人大常委会交给县人民政府办理的有关事项。
(四)处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文电;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指导全县政府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
(五)根据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报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六)负责督促检查县人民政府重大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及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贯彻执行情况。
(七)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重点和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信息收集分析,提出决策参考和建议。
(八)负责办理全国、省、市、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省、市、县政协委员提案,并督促检查建议、提案的落实情况。
(九)负责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全县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规划、建设、技术与安全保障;指导全县政府系统办公室政务信息化工作;负责指导全县政府系统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协助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县人民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收集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乡(镇)、各部门向县人民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