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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负责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专门机关,市监察局是负责全市行政监察的市政府的职能部门。市纪委、监察局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种职能。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自治区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全市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
二、负责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协助市委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监督县处级党员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以及思想作风方面的问题。
三、负责全市行政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执行自治区政府颁发的决议、命令情况。
四、负责检查并处理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各旗县市区党的组织和市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纪条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五、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市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违反政纪行为,并做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六、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订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表彰奖励抓党风党纪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七、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宣传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对忠于职守、勤政廉洁、政绩突出的工作人员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八、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九、调查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规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应的决定和规定。
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和协同有关部门对各旗县市区纪委、监察局领导干部及市直各部门派驻纪检组(纪工委、纪委)组长(书记)进行考核,并就任免提出意见;负责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科级干部的考核、任免;组织和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的干部培训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授权和交办的其它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