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卫生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基本药物目录,拟定我区基本药物的遴选、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资源配置,组织区域卫生规划的实施。拟定全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卫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六)承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依法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七)承担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或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八)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拟定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中医、中西医结合管理工作。
(九)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防护设施设计、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核。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管理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实施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一)编制卫生事业经费的预决算;研究提出卫生服务价格建议,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区医疗卫生收费管理并监督检查。
(十二)组织制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协助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
(十三)承担区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区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