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草拟地方性教育规章制度或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研究制订分管全区范围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发展指导性计划,并协调、组织指导实施工作。
3、指导、协调全区内各镇、各部门的有关教育工作,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指导办学体制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
4、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管理全区范围内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的规定,具体安排区级财政有关教育资金的分配工作。
5、指导管理全区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体育、卫生、美育、国防教育、勤工俭学、教学装备工作,规划、指导有关的学历教育考试。
6、负责高中、初中、小学的招生计划制订和招生录取工作,参与职中、成人中专招生计划的制订和招生录取的监控工作,研究提出高等、中等师范毕业生就业方案建设,负责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百、千、万”工程工作,负责组织和审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7、组织和指导管理全区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教学研究和教育改革,征订发行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负责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分管范围的教育管理信息、统计工作。
8、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工资、福利、职评、职务晋升、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做好本系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治安保卫、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调做好师生的法纪宣传教育工作。
9、规划和指导管理全区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的建设工作。
10、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
11、承办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