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的环境保护工作,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已经经历了近30年的历史,从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上,提出三十二字环保方针,到10年后1983年全国第二次环境保护会议上,宣布环境保护为现代化建设中一项基本保证条件和战略任务,是一项基本国策。在十六大报告中,对今后一个时期的环保工作,又提出了新的要求,要走新兴化工业发展的道路,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30年来,对环境问题的认识,也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从单纯抓工业污染防治到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从末端治理污染到全过程控制,从单纯抓环保工作到积极参与综合决策。经过30年的努力,已经建成了三级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科研、宣教、服务网络,形成拥有2 600多人的环保队伍和生态保护、污染防治、辐射环境监管、危险废物及核安全监控管理体系,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使全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得到了遏制,环境质量没有随经济的迅速发展而严重恶化,局部地区环境质量还有所改善。
新疆的环境保护工作,自1973年起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3~1979年。1973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国家制定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三十二字环境保护工作方针,提出了环境治理工作重点:工业污水和煤烟粉尘;提出了14个重点城市、24个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和省会;180个设立市的城市首先开展消烟除尘工作,尽快实现烟囱不冒黑烟。李先念副总理代表国务院在会上提出:今后新建企业要把三废治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否则不准开工、不准投产,要在建设中把三废污染问题解决好 。
自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以后,1974年原自治区综合利用办公室由自治区建筑工程局移交自治区计划委员会代管,并于同年成立自治区环境保护办公室。1976年自治区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成立,由自治区党委书记宋致和任组长,自治区建委杨一山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同年自治区环境监测站、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办公室相继成立。
这一时期工作的重点在乌鲁木齐地区,主要抓了新建项目的三同时和市区内的消烟除尘工作。1978年9月,自治区革命委员会颁布了《关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实行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暂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镀行业防治污染暂行管理,在工业污染防治方面,对重污染行业、结合技术改造,改炉节燃、消烟除尘、推广无氰电镀、无氰选矿、硫酸的“两转两吸”技术应用等。
第二阶段,1979~1985年。1979年6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成立(一级局建制),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实施,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1983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会议提出了把环境保护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颁布实施,同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结合技术改造治理工业污染的若干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1980年起到1985年前先后批准建立了16个自然保护区。1983年9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具体规定》,1985年,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在自治区范围内开展了首次工业污染源调查工作,通过调查,基本摸清了自治区工业污染的现状,建立了档案,为自治区区的工业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依据。
第三阶段,1985~1995年。1985年3月,自治区环保局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分离,重新成立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二级局建制),1990年6月,自治区环保局改变隶属关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领导,这一时期,国家法律法规、制度逐于完善,根据国家的要求,各项工作全面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