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教育局是主管全市教育事业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与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
主要职责
(一)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制定教育事业的发展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指导、督促检查教育规划的实施工作。
(二)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组织制定符合我市市情的教育政策、规定、制度、措施并监督执行。综合指导和协调各县(市、区)和各部门的教育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监督管理全市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指导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组织执行国家、省制定的中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网点布局调整工作。负责监督和指导课程的设置和管理,组织地方教材的编写。负责各类教育教学研究,指导中等及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直接管理直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四)指导教育督导工作。受市政府委托,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市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情况;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五)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规划。监督检查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管理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市外对我市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及中央、省对我市转移支付的各项教育经费。
(六)指导全市教育宣传、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工作。
(七)主管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工作。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负责教育系统表彰奖励、教师职称评聘、校长队伍建设和管理、教师配置。负责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八)监督管理全市社会力量办学。审批、审核全市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中阶段文化补习学校、国家学历文凭考试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依法对终止或撤销的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资产进行清查核算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负责全市各类学历教育考试,承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有关非学历教育考试事宜。指导市属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和高中等院校普通教育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统筹规划高中阶段学校工作,提出高中阶段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的建议。审批高中阶段学校设置。负责制定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书的发放办法和学籍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统筹协调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师德师风建设。
(十二)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工作,负责学校电教仪器装备建设、信息化建设和现代远程教育工作。
(十三)统筹管理全市教育系统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工作。落实国家有关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管理工作的方针和政策。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负责直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
(十四)负责全市语言文字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负责普通话培训和水平测试。
(十五)统筹管理勤工俭学和校办企业工作。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