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规划、政策,起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规章草案;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全市就业发展规划和措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拟订落实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统筹建立和组织落实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组织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办法
(四)负责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相关政策措施;拟订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本规则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政府序列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贯彻执行公务员考录、考核、培训、奖惩等方面的政策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省荣誉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制度;参与市级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乡土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组织实施“一村一品”计划。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建立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九)贯彻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定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措施;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贯彻实施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抚工作或定居政策;负责国(境)外人员来抚就业管理服务;负责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及其以下人员和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境)政审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社会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