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卫生局是负责全市医疗卫生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依法拟订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2.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药物目录,组织拟订并实施本市基本药物制度和政策。
3.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依法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4.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目标、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
5.拟订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6.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制定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7.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8.监督实施中医医疗、保健、中西医结合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责任;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管理重大中医药科研项目,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9.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2012年天津市卫生工作会议
2012年天津市卫生工作会议
10.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依法组织公民无偿献血。
11.拟订医学卫生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12.指导医疗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3.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
14.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
15.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本市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16.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