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人事管理政策法规,拟定全市人事管理政策法规,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研究拟定机构改革中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2.宣传贯彻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法规;拟定全市人事制度改革的规划、方案,组织、协调、指导全市人事制度改革;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和结构调整的管理办法;编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基金,组织实施工资统发工作。
3.管理全市国家公务员队伍,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政策法规,拟定我市的实施办法和细则;指导协调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
4.综合管理全市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考核工作,制订年度考核及业务考核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办市政府管理的国家公务员的任免工作和部分领导人员报市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事项;综合管理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协调各部门的全市性表彰活动;承办落实干部政策的有关工作。
5.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及队伍建设。负责高级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工作;组织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推荐选拔工作;负责来郑(回国)定居专家的管理工作;负责部分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负责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管理协调工作;负责留学人员回国安置、工作调整和有关科研经费资助工作;按分工研究拟定“农转非”政策并组织实施。
6.贯彻国家、省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制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7.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职称改革的政策规定;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
8.负责全市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拟定全市人才流动、人事代理、人才市场管理的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负责全市人才市场的发展规范和人才中介机构的综合管理;指导各类人才流动和就业服务工作;管理区域性大型人才交流和面向社会的人才交流活动;建立和完善全市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受理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单位和跨县(市)的人事争议案件;承办市直单位(不含党群系统)处级以下人员调配和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工作;负责从市区以外调进干部的审批工作;负责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推行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制度改革。
9.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工资制度、收入分配政策、标准及调控措施;研究探索事业单位工效挂钩办法;建立和完善各类津贴、福利制度;研究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考核、培训、聘任等政策及岗位等级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离退休和企业干部离休的管理工作,负责市直和市内五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医务鉴定工作。
10.指导协调全市专业技术人员流动与合作,承办有关人事工作协定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管理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