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区教育发展战略和教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检查监督区属各级各类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研究拟定全区教育发展规划、计划和重要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工作。
(三)统筹管理和指导全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民办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实施中等、初等和学前教育的课程计划与课程改革等,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统筹和指导全区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加大对职业学校的教育教学指导和评估,调整专业结构,适应市场需求。
(四)负责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工作,负责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有关政策,指导与管理本部门的基本建设工作;统计并监督全区教育经费筹措与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及资助工作落实情况;负责区属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教育收费标准的执行。
(六)负责指导全区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统筹和指导全区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安全教育工作。
(七)主管全区的教师工作;组织实施初中及以下各级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统筹规划,指导全区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教师全员培训、新课改培训工作;指导学校内部体制改革及有关学校后勤社会化工作。
(八)归口管理全区的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和学籍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改革高校和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的办法;组织实施高、中等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九)归口管理教育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管理和指导教育系统的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
(十)贯彻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管理全区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