垣曲县人民政府的职能职权
(一)检查、督促县政府各部门和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对县政府文件、县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及国务院、县政府领导重要批示、全国、省人大、政协交办的建议、提案的贯彻执行和处理落实情况,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二)负责县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和重要活动安排,协助县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三)协助县政府领导审核或组织起草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函、电,办理中央、国务院及部、委、办发送省政府的文、函、电。
(四)办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提出审核、处理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审批。
(五)根据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组织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驻军等关系,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领导决定。
(六)协助县政府领导组织处理需由县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的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根据县政府领导的指示,组织有关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为县政府领导科学决策服务。 (八)负责县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向省政府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并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地区向省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九)负责县政府驻外办事处及归口管理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协助县政府领导做好政府部门和海外重要宾客的接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