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日照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委[2000]279号)和《中共日照市委、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日照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日发[2001]8号),设置日照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是主管全市卫生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研究拟定我市卫生工作政策、规定、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市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城卫生规划的拟定与实施,管理卫生统计与信息工作,
(三)研究拟定全市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协助当地政府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蔓延。
(五)依法管理医疗卫生机构,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监督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对重大疾病及医疗卫生质量实行监测,实行医疗卫生机构从业许可制度。
(六)依法监督管理血站的供采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七)研究拟定全市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督导医学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
(八)监督管理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食品、化妆品、消毒药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质量管理规范并组织进行认证工作。
(九)制定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组织实施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
(十)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中医政策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创新与发展。
(十一)组织开展全市卫生系统对外援助和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二)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卫生行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