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化厅作为主管全省文化艺术事业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是:贯彻党和国家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省文化工作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
研究制定全省文化事业发展战略,编制并监督实施全省文化事业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文化事业发展的比例关系,指导全省文化体制改革。管理全省文学、艺术事业,研究、指导文学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文学艺术的发展,组织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1] 。
拟定全省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统筹安排文化事业经费,规划、指导全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归口管理全省文化市场,拟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监督文化市场稽查工作。管理全省电影发行放映工作,审批全省境内跨地区发行、放映单位的建立与撤销工作。管理社会文化事业,协调、推动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管理全省图书馆事业,研究、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事业标准化、现代化建设。制定全省文化艺术教育和文化系统职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管理直属文化艺术学校,制定全省文化艺术科技研究和发展规划,推动文化科学进步。
归口管理全省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制定对外文化交流规划,指导对外文化交流活动,负责全省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文化交流工作。按省政府规定管理省文物管理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