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为旗政府领导决策搞好政务服务。
(二)根据旗政府领导的指示,对旗政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的重要问题进行协调,报旗政府领导决定。
(三)协助旗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旗政府、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组织起草《鄂伦春自治旗政府工作报告》和政府领导讲话等文稿。
(四)对旗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政府领导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调研,及时向旗政府领导报告;负责旗政府系统承担的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五)负责政务信息的采集、整理、传递工作;负责旗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旗政府政务值班工作,及时向旗政府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协调处理旗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向旗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六)负责旗政府、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落实和备案工作;办理旗政府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受旗政府委托参加行政诉讼。负责旗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的监督和检查;负责全旗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关于信访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负责全旗信访工作。向旗委、政府及领导同志及时反映群众来信、来电、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负责处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给旗委、政府及领导同志的来信、来电,接待来访群众。
(八)对旗政府需要研究的带有战略性的问题进行决策前的调研、论证;及时收集、分析、整理和报送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信息、动态。
(九)负责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制发和管理工作,指导乡镇印章制发和管理工作,负责车辆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旗政府机关机要、保密工作。
(十)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承担全旗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对全旗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