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司法厅于1980年恢复组建,省司法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28名。厅级领导职数:厅长1职、副厅长4职,政治部主任1职,纪检委书记1职,副巡视员1职。处级领导职数:处长19职(含政治部副主任1职、纪委副书记1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职),副处长23职。
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基本情况,可以简要概括为:“涉及两大方面”、“履行三大职能”、“发挥四大作用”、“管理五大系统”。“涉及两大方面”,即司法行政工作,兼具“司法”和“行政”的双重属性,即刑罚执行职能以及与司法有关的行政管理职能。“履行三大职能”,即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法律保障、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教育三大主要职能。具体负责管理指导监狱、劳教、法制宣传、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司法考试、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社区矫正、仲裁登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等项工作。“发挥四大作用”,即司法行政工作,在维护司法公正,推进依法治省,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经济发展四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管理五大系统”,即省司法厅主要管理指导直属系统、市地系统、监狱系统、劳教系统和法律服务系统。
机构职能
(一)研究拟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厅党委会议的安排及厅机关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工作;负责公文办理、政务信息、调查研究、档案管理、机要保密、统计、文印、史志、电子政务和网站管理工作;负责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实施和重要批示落实的督办工作;负责信访工作;负责厅机关接待、外事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协助厅领导处理、协调日常事务工作。
(二)负责全省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普及法律常识教育工作;指导全省各地、各部门、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负责对外法制宣传工作;承担省委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研究拟定和组织贯彻实施律师行业发展规划、律师管理工作的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度;负责律师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和其它登记工作;负责律师执业证的审查颁发和律师年度注册、律师事务所年检工作;负责律师资格档案管理和流动调转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机构的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各市、行署、系统司法局律管部门依法对律师机构和律师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协助厅领导加强对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对律师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事件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和呈报;负责初审、上报涉外律师机构设立事项。
(四)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公证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有关公证工作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编制全省公证机构设置布局规划,审批公证机构的设立和变更,核定公证机构名称和执业区域,颁发、换发、收缴、注销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编制全省公证员配备方案,核定公证员配备数额,审核公证员任职、变更执业申请,颁发、换发、收缴、注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指导公证协会审批公证机构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业务的开办资格;依法对全省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受理公证员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方面的投诉和举报案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五)研究拟定全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年度计划;负责全省县(区)司法局的管理与指导工作;负责全省乡镇(街道)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管理与指导工作;负责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与指导工作;负责全省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的管理与指导工作;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指导工作;配合协助省法院做好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立法可行性调研,受省人大和省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负责对以省厅名义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备案;负责组织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法制政策理论研究;负责组织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综合与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工作;负责受理行政复议、行政(刑事)赔偿案件,指导下级机关的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刑事)赔偿,承办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应诉活动;负责全省仲裁委员会管理工作和省仲裁员协会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厅机关及厅直单位行政、业务经费及经费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厅直单位预算外资金,省直监狱、劳教单位专项业务经费,基本建设投资预算;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国有固定资产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全省监狱劳教单位枪支、弹药、器械等专业物品的计划、调拨、发放、保管及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警用及专业用车的调拨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的服装计划、调拨和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车辆管理及后勤行政服务、安全保卫、干部职工生活福利工作;协调厅办公楼物业管理工作;配合办公室做好接待工作。
(八)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及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负责管理罪犯、劳教人员保(所)外就医疾病司法鉴定工作;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负责司法鉴定人协会日常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九)负责省直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负责厅管干部考核、后备干部管理和应报司法厅备案干部任职审查工作;负责厅机关公务员及直属单位干部考核管理、人事调配、人事档案管理、劳动工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省直司法行政系统机构编制、处级职数管理、职称评审工作;负责面向社会考试录用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衔评授、警衔晋升、警衔培训、警容风纪管理和警务纠察工作;负责市、行署司法局领导班子协管工作;负责省直司法行政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检查和干部监督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统计和干部培训工作。
(十)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和离岗休养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落实好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负责“老干部之家”和老干部党支部建设,开展有益于老干部身心健康的活动;协调省直司法行政系统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编制、申报并协调落实老干部经费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