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的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牵头拟订自治区科技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 负责组织制订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计划、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技术创新引导奖励资金项目计划、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和富民强县专项资金计划;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工作;牵头组织自治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三) 负责组织自治区科技重大项目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四) 负责编制和实施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产业化园区基地、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等科技创新与服务建设计划;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进自治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五)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化政策,指导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
(六) 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村牧区和社会工作发展的政策,制订相关措施和办法,促进以发送民生为重点的农村牧区建设和社会建设。
(七)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自治区促进产学研相结合的相关政策,制定自治区科技成果推广政策;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八) 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议,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优化科研机构布局。
(九) 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自治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十) 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有关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