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1)按照国家关于教育改革的精神和要求,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全市教育、教学改革,理顺管理关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研究、编制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确定发展的重点、速度、规模和步骤,指导、协调、监督教育规划和计划的实施。
(3)综合管理全市的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师范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等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区、各部门有关教育的工作。(五)指导和管理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体育卫生、美育教育工作和国防教育工作。
(4)贯彻落实和检查督促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教育经费“两个增长”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教育经费筹措、教育预算标准的政策和办法;管理使用教育拨款(包括事业费和基建投资预算的分配、决算的审核以及专项经费的分配)。
(5)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教育系统人事和劳动工资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指导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统筹规划和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教师队伍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及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及其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教育系统工人考评工作;负责认定全市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6)归口管理全市的学历教育及其考试工作;规划和指导教师继续教育、成人自学考试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
(7)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学校招生,编制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师范学校、广播电视大学、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指导计划并监督实施。
(8)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有关政策,指导、组织、实施教育系统人才引进工作。
(9)负责全市社会力量办学的审批、申报和管理工作。
(10)指导和管理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指导协调管理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师范学校、广播电视大学的后勤工作、校办企业和勤工俭学工作、电化教育工作、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装备工作。
(11)管理直属各学校和企事业单位;指导有关的教育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的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管理教育系统的干部;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学校、企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
(12)负责指导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宣传和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