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教育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监督执行。研究制定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管理全市的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指导各区、各部门有关教育工作;组织进行教育督导与评估。
(三)统筹规划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布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设立、撤并、更名的报批或审批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筹措教育经费的管理规定;监测全市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情况;编报市级教育经费预算建议方案,管理直属学校、直属单位的教育事业费、基建投资和教育系统的专项经费;指导全市教育财务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统计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并监督检查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
(五)主管全市教师工作,规划、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队伍的建设;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负责全市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参与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指导教育系统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六)归口管理全市各类学历教育及其招生与考试工作;负责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
(七)归口管理全市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制度改革工作。
(八)指导全市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全市中小学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美育工作以及国防教育工作;总结推广全市的教育工作经验。
(九)负责直属单位、直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直属单位、直属学校领导干部,直接管理直属学校中层干部。
(十)指导全市学校条件装备、中小学勤工俭学和学校后勤管理社会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