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制定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政策。
(二)负责本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本市各类商品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商品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商品交易市场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依法办理相关广告登记,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违法广告。
(十)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推荐全国驰名商标和省内著名商标;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