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纪委监察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省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认真抓好反腐败斗争,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全省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省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省委、省政府机关各部门,各市地党组织和省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凋查处理省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市地政府(行署)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悄节轻重,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全省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七)负责对党的纪检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党纪条规和政策规定,参与制定党内法规。
(八)调查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市地政府(行署)制定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九)会同省直机关各部门以及各市地党委、政府(行署),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市地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局领导干部人选;负责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省直各部门除“省管干部”以外的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的领导干部职务的任务;组织和指导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完成省委、省政府和中纪委、监察部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