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检查学校执行情况;研究全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普通教育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教育工作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幼儿教育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教育工作计划。
2.综合管理全区基础教育(含特殊教育、幼儿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中段及其以下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制定教师资格考核办法,组织、管理学校在职教师的培训、进修和考核。
3.负责制定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成人学校和幼儿园的校舍、场地、图书、教学仪器和实验设置的基本标准;根据授权,审批辖区内初中段及其以下学校的设置、更名和撤并。
4.管理全区高中段学历教育及其招生考试工作;组织对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发展高中段教育工作的评估;组织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编写必要的补充教材,进行教学质量评估。
5.主管全区的教师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负责全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评审和聘任工作;拟定教师管理的有关政策,参与制定教职工编制,统筹规划并指导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教职工人员调配和师范类院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派遣工作。
6.负责指导全区学校领导干部的培训;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区属学校干部选拔、考察、任免及管理。
7.负责和指导区属学校(单位)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审计等工作;负责抓好本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8.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监测全区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指导全区教育系统的审计工作;负责全区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管理区直属学校(单位)的基建、财务、固定资产。
9.贯彻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协助协调、监督和检查全市的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
10.勤工俭学和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工作。
11.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