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39号),设置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主管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业人员正常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琼府〔2009〕15号)的要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业人员正常退休审批,改为由用人单位初审,报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发放退休养老金。
2.根据2002年6月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要求,不再执行“用人单位年度用工审查”职能。
(二)下放的职责
根据2007年12月1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65号),将“区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核准”等8项管理权项下放各区人社部门。
(三)划出的职责
原归属市人事劳动保障局的出境就业管理、境外就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四)增加的职责
1.根据2008年7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下放的“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等7项事项。
2.根据《中共海口市委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发[2006]13号)文件精神,将原由市人事劳动保障局承办的市级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科以下非领导职数的审核,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科以下非领导职数的核准和任职空岗卡的审核签发。
3.新增创业小额贷款担保管理工作和指导全市创业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公务员事务管理的有关职责和政府奖励具体工作职责。
2.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3.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4.加强统筹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和规划,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5.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职责,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6.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7.加强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和信息工作。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定全市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全市就业援助政策,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执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
(四)负责贯彻执行城镇从业人员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和农村养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城镇居民养老等社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规章,统筹建立全市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
(五)综合管理全市社会保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负责贯彻执行社会保险资金支付、运营政策,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六)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七)负责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八)贯彻执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职称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参与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推荐选拔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引进优秀人才政策。
(九)贯彻执行转业干部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和落实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组织实施全市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依法负责公务员综合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荣誉制度,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组织实施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承办市政府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行政任免有关事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队伍建设。
(十四)负责对所属单位贯彻执行上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五)指导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