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区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贯彻落实职业资格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拟订全区职业培训机构发展政策;牵头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贯彻落实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政策和办法。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有关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报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伤病残鉴定政策和标准。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宏观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用人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和离退休人员的待遇落实工作;宏观调控全区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落实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和办法;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全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统一管理全区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考试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实施工作;组织落实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组织实施紧缺专业人才的引进招聘工作。
八、综合管理全区引进国外智力、赴国(境)外培训和留学人员来我区工作;落实全区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区出国(境)培训项目及人员的审批、备案和来我区工作外国专家的管理;负责属地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的审查和转报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区转业军官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协调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的安置就业工作;指导转业军官培训工作。
十、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贯彻落实上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政策;贯彻执行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组织实施公务员培训项目,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
十一、负责全区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制度,审核以区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事项,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工作。
十二、依法办理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和区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四、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
十五、统筹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及档案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各镇、社区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六、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指导、协调、管理有关中央、省、市和部队驻我区单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十七、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区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贯彻落实职业资格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拟订全区职业培训机构发展政策;牵头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贯彻落实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政策和办法。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有关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报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伤病残鉴定政策和标准。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宏观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用人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和离退休人员的待遇落实工作;宏观调控全区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落实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和办法;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全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统一管理全区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考试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实施工作;组织落实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组织实施紧缺专业人才的引进招聘工作。
八、综合管理全区引进国外智力、赴国(境)外培训和留学人员来我区工作;落实全区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区出国(境)培训项目及人员的审批、备案和来我区工作外国专家的管理;负责属地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的审查和转报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区转业军官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协调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的安置就业工作;指导转业军官培训工作。
十、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贯彻落实上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政策;贯彻执行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组织实施公务员培训项目,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
十一、负责全区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制度,审核以区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事项,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工作。
十二、依法办理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和区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四、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
十五、统筹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及档案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各镇、社区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六、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指导、协调、管理有关中央、省、市和部队驻我区单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十七、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