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泸州市委、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泸委发[2010]16号),设立泸州市教育局(简称市教育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单位职能
(一)贯彻执行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教育工作的政策和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和指导全市教育改革:编制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指导、协调教育规划和计划的实施。
(三)综合管理全市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民族教育、地方高等教育和民办教育(社会力量办学)工作;负责学校布局结构的调整,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和学校、学科建设;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负责全市教育督导评估工作。
(四)统筹管理确定后的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和措施;在市本级财政中,市属学校和直属事业单位的经费(含教育事业费,教育基建投资)确定后,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监测全市贯彻教育经费政策的执行和使用情况;归口管理国外对我市教育的援助、贷款;制定全市高中阶段及其以下学校的招生、教育基建投资计划和教育经费预算计划;负责全市的教育统计和教育经费的内部审计;协同有关部门管理直属学校、直属事业单位的教育国有资产。
(五)主管全市教师工作,规划并指导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实施教师继续教育和校长培训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考核、任免有关单位和学校的领导干部;依法认定教师资格,负责中小学(中专)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和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六)负责指导全市教育系统的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和直接管理局机关、直属学校、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七)规划并指导全市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思想品德教育工作和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国防教育、科技教育、电化教育和教育装备工作。
(八)统筹管理全市的学历教育及考试工作,管理指导全市职工教育及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
(九)承担国家、省交办的教学研究项目和实验课题,并在市内学校组织实施推广;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及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建设工作。
(十)管理地方高校和局属事业单位;指导教育学会、教育评估所、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等教育社团工作;管理勤工俭学工作。
(十一)承担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三)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