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
(一)拟定市政府依法行政实施方案和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进行督促指导。
(二)编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指导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
(三)起草、论证、修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并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报告。
(四)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为市政府重大决策和法律事务提供咨询和服务;承办国家、省交办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五)依法确认全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负责市政府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承办全市执法证件的发放、管理、年检工作。
(六)研究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完善、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七)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承办下级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协调行政执法中发生的矛盾和争议。
(八)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依法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为,或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处理建议,督促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九)承办市政府依法管辖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案件。受市长委托,代理市政府承办行政诉讼中的应诉工作。指导下级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的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市规范性、政策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