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名义发布的公文。办理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及省政府各部门发送市政府的文电。指导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二)研究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三)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四)督促检查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对市政府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五)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对市政府部门间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市政府领导决定。[1]
(六)指导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做好需由市政府组织处理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七)负责市政府值班工作,指导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
(八)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政策性建议。
(九)组织办理涉及市政府工作的人大代表议案、批评、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建议案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