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镜湖区政府网为切实加强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
第三条 本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及审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机关的办公室或承担办公室工作的机构是负责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审核的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
负责政府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工作机构应当配合审核机构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应当坚持“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和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未经保密审核的公文类信息不得公开。政府机关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应当按照《条例》要求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第六条 公文的草拟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条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发文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于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