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3号),设立省旅游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旅游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统筹协调旅游业发展,拟定全省旅游业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划,指导全省旅游工作。
(二) 制定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安徽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
(三) 组织全省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路线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监测全省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协调和指导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四) 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组织拟订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五) 推动旅游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与国际旅游组织合作的相关事务;贯彻实施国家赴境外旅游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赴港澳台旅游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对港澳台旅游市场推广工作;承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审核申报工作。
(六)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旅游人才规划,指导全省旅游培训工作;贯彻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
(七) 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