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教育的主要职责
1.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订全市教育工作政策、意见并组织实施。
2.研究制订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协调、组织教育规划及计划的实施。
3.提出市级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其它由市统筹使用的经费预算方案建议,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并会同市有关部门草拟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负责教育拔款及教育经费的管理和审计,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境外)对本市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
4.综合管理全市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及社会力量办学、扫盲等工作,负责管理电视大学,协助省教育厅和地方政府统筹管理本市各类高等教育,指导、协调各镇及市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负责教育督导、评估与检查。
5.审批中等以下社会力量教育机构的设置、变更;中心小学(市镇小学)、农村小学的设置、撤销、合并、更名;提出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完全中学(包括纯初中)的设立、停办、搬迁的建议;审批和建议全市公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办学体制的改革。
6.审核外籍教师的聘用、中小学接受外国留学生资格。
7.负责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的思想政治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市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8.在市纪委(监察局)的指导下做好局直属学校(单位)的党的纪律检查和监察、信访工作。
9.规划和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指导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10.负责全市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的建设工作。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统筹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学校领导班子的建设工作;指导教育人事制度的改革。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劳动工资及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教师资格认定和职务资格的评审(推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