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中心职能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采购管理中心)负责全区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及集中采购的相关服务工作;负责药品集中采购活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和完善电子交易平台;对交易中出现的违规投诉进行核查处理;对医疗机构、企业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协调和回复;定期向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汇报药品采购交易以及监督管理情况;负责报送国家和其他部门要求的有关信息、统计资料等;组织相关培训及宣传工作。
采购管理中心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接受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领导和监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执行《实施方案》。
(二)按《实施方案》规定,严格组织实施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集中采购工作。对企业报名资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药品的合法性。
(三)建立并维护药品限价竞价集中采购系统,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保证药品交易系统的安全稳定,为交易各方提供及时的技术支持服务。
(四)制定并遵守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具有应急响应措施和相应的交易保障措施。
(五)建立完善的交易资料管理体系。
(六)建立和完善保密制度,对药品集中采购过程各种交易数据资料应进行保密,不得为任何机构或个人谋取非法利益,影响药品公开、公正、公平交易。
(七)确保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过程数据安全和完整。
(八)对全区药品集中采购情况进行网上监控,定期统计分析。
(九)药品集中采购过程经监督机构确认的数据,必须备份,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采购管理中心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其它有关监督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监督机构职能
广西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实行自治区、市两级分级监督管理。自治区设立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由自治区卫生、纠风、发展改革委、经委、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全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市监督机构由相应部门组成。各级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自治区的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职能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药品集中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受理各方当事人对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纠正和查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各职能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既要各司其职,又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在制定政策、组织推动和监督管理上形成整体合力。
各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参与网上采购活动及安全合理用药进行监管。对医疗机构不在网上选购药品、不按时回款及其它违反合同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定期做好药品使用及变化情况的统计和分析;定期公布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品种、金额比例等信息;督促各医疗机构定期公布医生处方结构情况,全面推行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和评价制度;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纠风部门依据《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办法;协调各部门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检举和控告;负责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采购各方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三)发展改革委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采购活动中有关当事人的药品购销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网上限价竞价集中采购药品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加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集中采购活动。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集中采购进行监督。
(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采购过程中涉及有关医疗保险政策问题做出解释;会同行政卫生部门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情况进行监督。
市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组织贯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的相关文件、规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及当事人进行监督,受理有关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的检举、投诉,对改进和完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集中采购工作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