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职能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落实全市人力资源流动办法,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措施。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规定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落实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报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落实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落实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负责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监督执行。
(七)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规定;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落实博士后管理办法;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综合管理全市引进国外智力、赴国(境)外培训和留学人员来我市工作。负责落实引进国外智力规划,编报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预算,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出国(境)培训项目及人员的审批、审核、备案和我来市工作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和聘请外国专家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我市工作或定居规定;管理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工作;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对外交流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办理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和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
(十一)负责落实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援建地区、重点建设项目人员安置政策。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三)负责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组织实施劳动监督,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