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教育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教育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法律、和法规,促进教育系统法制建设。
(二)制定全市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负责指导全市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与成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三)负责拟订全市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指导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管理、党建工作;协调、指导高校内涵建设等其他有关工作;配合市委统战部做好高校统战工作,负责指导教育系统稳定工作。
(四)负责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组织实施中等及以下教育发展水平、质量和结构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五)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并监督使用情况;负责教育系统内部审计。
(六)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教学、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工作,检查、督导、评估学校各项工作,指导教育科学研究工作、总结教育经验。
(七)负责全市教师工作,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市属学校(直属事业单位)干部任免和教职员工的管理;组织落实教师资格制度,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负责中小学(幼儿园)校长(园长)、教师的培训;参与拟订学校编制、工资等人事制度改革政策,负责市属学校教师招聘;组织、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中专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负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
(八)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参与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高校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
(九)负责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管职责,组织或配合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失职或违法行为。
(十)负责全市高校、中专招生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十一)负责监督管理非教育部门办学校的教育业务工作,核准招生计划,协助培训教师等;负责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的办学许可.
(十二)负责管理全市语言文字工作;具体负责普通话的培训、测试、推广等工作;加强社会用字管理,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
(十三)行使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职能,对下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十四)负责指导全市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交流合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