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水利厅( 同时保留“安徽省治淮指挥部”牌子)。省水利厅 是主管水行政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安徽省水利厅主要职责
(一)拟定全省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法 规、规章草案,组织水法律、法规的实施并监督检查。
(二)拟定全省水利发展战略,组织编制中长期规划和 年度计划;和有关部门配合研究拟订全省水利投资计划 ;根据职能分工的有关规定负责全省水利规划、水利水 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文件的 审查、审批和申报工作,并组织实施。
(三)统一管理全省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 下水)。制定全省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 督实施;组织全省国民经济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 目中有关水资源、水土保持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 全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省水资源 公报;指导全省水文工作。
(四)拟定全省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省节约用水规 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
(五)按照国家和省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监 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 排污总量的意见。
(六)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 部门间及地区间水事纠纷。
(七)负责全省水利的行业管理;拟订全省水利行业有 关标准、定额、规程、规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对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推行水 利建设的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 同管理制;负责对水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全省水利系统贯彻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 信贷、财务政策以及各项水规费的收交、使用、监管;指 导全省水利系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厅属单位国有资 产管理和保值增值实施监管。指导全省水利行业的供水、 水电等经营工作。
(九)组织指导全省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 与保护;组织指导重要河流、湖泊、跨市和省界河流的综 合治理和开发;组织管理省属重点及跨市的重要水利工 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对我省江 河采砂实施监管。
(十)组织协调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 气化工作;指导全省农田排灌、节水灌溉和缺水地区人畜 饮水工作;指导全省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主管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研究拟定水土保持 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全省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 防治,组织、指导全省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的工作。
(十二)负责全省水利科技和教育工作;组织指导水 利学研究、科技成果推广及对外交流;指导全省水利职 工队伍建设。
(十三)承担省治准指挥部日常工作。
(十四)承担全省防汛抗旱日常工作;组织、协调、 监督、指导全省防洪工作,对大江大河和重要水利工程 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