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管理教育经费;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政策;负责教育基建计划和教学设备配备年度计划的编制;监测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管理直属学校(单位)的教育事业经费;负责全市教育事业统计调查及统计信息的管理与服务;按管理权限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行政监察工作和教育资金的审计工作。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
(二)研究制定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和各项计划,提出教育发展的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对教育规划、年度计划进行宏观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三)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市的幼儿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师范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广播电视教育、地方高等教育、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直属学校(单位)。
(四)按管理权限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建立、调整、撤销及其发展规模、学制、专业设置等审核或报批工作。
(六)根据国家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总体要求,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全市各级各类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评估工作。
(七)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做好德育、体育、卫生、艺术、法制和国防教育工作;负责指导全市青少年科技活动和校外教育、社区教育工作。
(八)领导直属学校(单位)党的工作;指导全市教育系统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九)指导全市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依法完善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的管理体制;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干部;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十)负责编制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招生计划;管理全市学历教育及其考试工作;负责组织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普通高中会考;管理和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资格考核和成人教育专业证书考试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直属学校(单位)国有资产。指导全市勤工俭学、校办产业和市属学校后勤社会化工作。
(十二)指导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工作;指导有关的教育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管理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并协调、监督、检查;指导全市推广普通话工作。
(十四)指导全市学校的保卫、安全、保密、档案等工作。
(十五)代政府管理教育督导室,拟订全市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工作制度、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和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县级政府“两基”巩固提高以及实施素质教育进行督导、评估、验收、复查;对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九年义务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社会力量办学进行督导评估;宏观指导县(市)区的教育督导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