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安厅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下设主管全省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公安厅受省政府、公安部的双重领导。各市、县(县级市、区)设有公安局(分局),在镇、乡、街道设派出所。公安局(分局)和派出所,分别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
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公安部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起草省内有关公安工作的法规草案,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公安工作。
(二)掌握、分析、研究全省影响国内稳定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为省委、省政府、公安部提供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并制定对策。
(三)组织、指导全省公安侦查工作,协调处置重大案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重大治安事故和骚乱。
(四)指导全省公安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治安、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枝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
(五)依法管理国籍,组织指导出、入境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六)管理全省边防检查及边防调查工作,组织、指导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省消防工作。
(八)依法指导、监督、管理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
(九)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的管理建设工作。
(十二)指导、监督、承办省劳动教养委员会的收容教养审批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对来我省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四)负责全省公安机关科学技术工作及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的管理工作。规划和指导全省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建设。
(十五)制定全省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和经费警务保障标准、制度。
(十六)开展周边国家誓方的交往与业务合作,履行国际条约和合作协议。
(十七)按管理权限,统一管理全省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建设工作。
(十八)制定全省公安机关人员培训、公安教育和公安宣传的方针、计划与措施,检查监督落实情况。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十九)制定全省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分析队伍状况。组织、指导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二十)指导、协调在我省范围内的铁路、民航、航运、林业等部门公安机构的工作。
(二十一)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