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教育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起草全市教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订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教育改革和实施素质教育的政策,提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和步骤的意见,指导、协调并检查实施工作。
(三)统筹管理全市高等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以及社会力量办学、扫盲等工作;指导、协调县(市)、区及市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和科研工作。
(四)统筹管理本级预算内教育经费和教育费附加及其他财政性教育经费;管理国(境)外对我市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和教育捐款;参与制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收费和教育基建投资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对直属学校(单位)和社会力量教育机构的教育经费进行审计监督。
(五)负责和指导直属学校(单位)和在甬高校及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直属学校(单位)校级领导干部管理,协助管理在甬高校部分领导干部;规划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德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做好学校稳定工作。
(六)主管全市教师工作,组织指导全市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负责直属学校(单位)的机构编制和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统筹规划、指导全市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指导教育人事制度改革;负责中小学(含幼儿园)、中专学校、地方高校教师职称评聘的有关工作。
(七)管理、指导全市学历教育及其考试、考核工作;管理全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其他有关证书考试工作。
(八)编制地方各类教育事业的年度招生计划,主管全市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市区普通中小学的招生工作。
(九)统筹管理和指导协调全市语言文字工作。
(十)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对外交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