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确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法章,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卫生、食品安全、医疗器械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法章,组织实施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政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确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法章,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卫生、食品安全、医疗器械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法章,组织实施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落实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提出全市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监督医疗机构医用器械的采购及使用。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组织实施全市卫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研究制定社区卫生、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五)负责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制定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的处置;负责指导全民健康教育。
(六)组织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管理医务人员资格认证和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七)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
(八)组织制定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以及民族医疗的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的继承、发展、创新,促进和推动中医药现代化。
(九)组织、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工作,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和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一)组织制定全市重点医疗卫生科学研究和学科发展规划,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和应用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的重点医疗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
(十三)监督实施中医医疗、保健、中药、护理等人员执业资格标准、指导中医医疗的改革,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进行监督和指导,研究和指导民族医疗工作。
(十四)组织落实医学卫生方面的对外交流和卫生援外工作。
(十五)负责市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工作,负责市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