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落实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教育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
(二)负责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制定全市教育改革发展战略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负责统计全市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四)指导全市教育督导工作,组织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负责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五)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落实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负责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
(六)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指导教育社团工作。
(七)主管全市教师工作。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负责教育系统的表彰奖励,归口管理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继续教育;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编制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各级各类教育招生计划;负责制定和下达市属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来源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大中专院校开展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九)负责管理教育系统的科研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组织指导教育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协调、指导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开展与国外和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
(十)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语言文字工作规划;负责普通话推广工作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一)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审核、核准等事项。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