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教育局主要职责为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并担出意见与建议;负责教育法规实施与地方性教育法规建设工作;负责对局机关干部职工及直属单位教职工进行法制教育;负责市本级教育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指导全市教育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负责组织并监督执法工作。
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株发〔2010〕3号)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株委〔2010〕3号),设立株洲市教育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实施办法、年度计划和教育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订全市义务教育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全市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与成人教育、特殊教育、民办教育,服务社区大学及终身教育。
(三)负责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监督管理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指导和组织实施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指导管理全市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
(四)主管全市教师工作。组织指导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档案管理和考核奖惩等工作;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五)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的研究与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六)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德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
(七)统筹管理各类高等、中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负责组织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定全市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指导协调大中专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就业及创业工作。
(八)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九)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学校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
(十)指导和管理全市学校的教育技术装备、勤工俭学、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稳定工作。
(十一)统筹管理全市语言文字工作;拟订全市语言文字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广普通话和规范字、普通话师资培训与测试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教育督导工作;指导县市区的教育工作。
(十三)负责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管理及教育外事工作。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