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2009〕5号),保留江西省财政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研究财税发展战略,拟订省与市县、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承担省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省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省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全省决算。组织制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省对市县的转移支付制度。
(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四)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省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五)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六)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七)负责办理和监督省本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省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省本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省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全省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九)参与研究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在江西贷款项目的有关业务。
(十)负责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一)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承办江西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